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义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