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