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义工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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