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义工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