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