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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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以及代...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市国...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
(一)...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第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参加并通过常委会任免工...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应当采用电子表决器等无记名表决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获通过的,可以在半年以后再次就同一职...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市人大常委...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职务以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因故缺席宣...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人民...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国家机...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对依...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