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前发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
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前发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