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前发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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