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应当采用电子表决器等无记名表决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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