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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