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获通过的,可以在半年以后再次就同一职务提请任命同一人选。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同一职务未获通过,在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名为该职务人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