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方式公布,并正式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
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履行相应职务或者擅自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
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履行相应职务或者擅自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