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对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换届或者机构调整时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拟提请决定任免人员的部门名单。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换届或者机构调整时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拟提请决定任免人员的部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