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职务以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不作变动的,一般不需要提请重新任命:
(一)市长提请决定任命的职务;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一)市长提请决定任命的职务;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