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是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工作机构因职能调整或者合并、拆分等原因重新组建,需要继续担任重新组建的机构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提请任命。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工作机构因职能调整或者合并、拆分等原因重新组建,需要继续担任重新组建的机构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提请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