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因故缺席宣誓的,应当另行安排时间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组织宣誓,或者按照规定由提案人组织宣誓。
已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的,应当重新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