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可以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调查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