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对依照本条例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