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人大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人大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