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