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