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应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