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职务,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直至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委员职务;
(四)市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直至市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市长;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当依法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再决定由其代理市长职务;
(五)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职务;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直至院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由其代理院长职务;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直至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检察长;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决定由其代理检察长职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职务,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直至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委员职务;
(四)市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直至市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市长;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当依法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再决定由其代理市长职务;
(五)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职务;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直至院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由其代理院长职务;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直至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检察长;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决定由其代理检察长职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