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