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