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附任免呈报表、拟任免理由、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和公示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的,应当附有关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的,应当附有关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