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