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