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