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一)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 (二)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兴办企业及其他投资行为; (三)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抵押、转让财产,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四)通过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转移财产,其财产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 (五)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 (六)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或者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或者进行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