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安、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出入境管理、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制度,并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统一冻结、统一划扣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