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被执行人对本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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