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