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的规定,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