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 下列执行事项应当以规定的方式公开: (一)执行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和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根据;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