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等规定途径反映。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该意见、建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的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有效的投诉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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