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当事人和公众监督在内的民事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并将有关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