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