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对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