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