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