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