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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