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