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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