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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