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