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听证机构的全体组成人员和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个人;必要时,也可印发给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