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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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条 听证人的人数应当达到听证机构组成人员四分之一以上。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 本条例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十二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申请主持...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五条 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五日前确定陈述人名单,并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 陈述人名单...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六条 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或者其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机构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作出陈述;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通知听证机构...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提...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七条 经听证机构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构认为必要的...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听证会,由主任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专门...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确定二至五名主持人,其中一名为首席主持人。 主持人由听证机构的组...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查明已通知的陈述人是否到会,并宣布会场纪律。 听证会开始...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按下列顺序发言: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二)了解听证事...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陈述事实前,应当公开声明,保证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并在其声明书上签名。 陈...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经主持人同意,其他听证人也可以向陈述人发问。 陈述人应当回答...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八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的程序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者录...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合议,制作合议记录,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听证机构的全体组成人员和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个人;必要...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