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六条 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或者其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 (三)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