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五日前确定陈述人名单,并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 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1.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