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七条 经听证机构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构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